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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86 年台上字第 3207 號
家事事件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