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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3 年上字第 318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