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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2 年台上字第 316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