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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2 年台上字第 3115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占有之移轉,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
前項移轉,準用第七百六十一條之規定。
占有,因占有人喪失其對於物之事實上管領力而消滅。但其管領力僅一時不能實行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