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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83 年台上字第 3039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