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7 年台上字第 303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