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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5 年台上字第 3018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
消費寄託,如寄託物之返還,定有期限者,寄託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於期限屆滿前請求返還。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