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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1 年台上字第 2996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