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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3 年上字第 2989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