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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8 年台上字第 2929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刪除)
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
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該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