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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1 年上字第 2898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