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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6 年台上字第 2889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