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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0 年上字第 287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