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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1 年台上字第 2829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