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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8 年穗上字第 281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刪除)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