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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1 年台上字第 2789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