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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6 年台上字第 2759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