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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0 年上字第 265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民法債編施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債,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債編之規定;其在修正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修正之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懸賞廣告,亦適用之。
修正之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四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優等懸賞廣告,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