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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3 年台上字第 261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43 年台上字第 261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108 條
承租人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
EN
第 16 條
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
承租人因服兵役致耕作勞力減少而將承租耕地全部或一部託人代耕者,不視為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