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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7 年台上字第 2561 號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