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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9 年台上字第 2556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