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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0 年台上字第 2495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