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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0 年上字第 2490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審判長於訊問前,應命證人各別具結。但其應否具結有疑義者,於訊問後行之。
審判長於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審判長應命證人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
證人之陳述,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