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93 年台上字第 2446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