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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 EN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
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
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於匯票者,為記名背書。
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空白背書。
前兩項之背書,背書人得記載背書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