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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8 年渝上字第 2339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