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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2 年上字第 2316 號
家事事件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於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及在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於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不存在及婚姻有效或存在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