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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9 年台抗字第 23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