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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9 年台上字第 2189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商業登記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 EN
商業登記之申請,由商業負責人向商業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為之;其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具委託書。
商業之下列登記事項,其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告於資訊網站,以供查閱:
一、名稱。
二、組織。
三、所營業務。
四、資本額。
五、所在地。
六、負責人之姓名及出資額。
七、合夥組織者,其合夥人之姓名及出資額。
八、分支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經理人之姓名。
公告與登記不符者,以登記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