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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2 年上字第 215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借用人不能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應以其物在返還時、返還地所應有之價值償還之。
返還時或返還地未約定者,以其物在訂約時或訂約地之價值償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