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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3 年台上字第 2149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
合併前占有人之占有而為主張者,並應承繼其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