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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0 年渝上字第 214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