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4 年台上字第 21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