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3 年上字第 204 號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