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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3 年上字第 204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
不為前項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