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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9 年渝上字第 2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出典人設定典權後,得將典物讓與他人。但典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
前項情形,出典人應以書面通知典權人。典權人於收受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以書面表示依相同條件留買者,其留買權視為拋棄。
出典人違反前項通知之規定而將所有權移轉者,其移轉不得對抗典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