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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1 年台上字第 1987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