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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3 年上字第 1986 號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 EN
不屬於同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其後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先於前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海事優先權自其債權發生之日起,經一年而消滅。但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賠償,自離職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