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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2 年上字第 1942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