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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9 年台上字第 1924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