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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8 年台上字第 1919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48 年台上字第 1919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10 條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