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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8 年台上字第 1919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