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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91 年台上字第 1798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