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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6 年台上字第 178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