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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7 年台上字第 1771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刪除)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