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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8 年渝上字第 176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