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8 年渝上字第 1734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 EN
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強制執行事件得提起異議之訴時,執行法院得指示其另行起訴,或諭知債權人,經其同意後,即由執行法院撤銷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