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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3 年上字第 1723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