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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6 年台上字第 1713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但訂明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