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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1 年台抗字第 169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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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1 年台抗字第 169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160 條
期間,除法定者外,由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
法院或審判長所定期間,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但別定起算方法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