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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0 年上字第 1682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